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契約當事人變更應重新貼用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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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契約當事人變更應重新貼用印花。

近日接獲陳先生詢問,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契約當事人如變更,還要重新貼用印花稅票嗎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辦理申報移轉現值時,所書立之契約書依法應繳納印花稅。申報移轉現值後,再變更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權利人主體,係屬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另一個契約行為,應重新貼用印花稅票或重新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洽詢服務專線03-3326181轉2388。

更新日期:2014/11/03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