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應依農業用地規定使用,以免遭補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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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應依農業用地規定使用,以免遭補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邇來有民眾向該分局反映,在自有農地上搭建鐵皮屋或於地面舖設水泥是違法嗎?難道在自有農地上不能任意使用嗎?該分局指出,農業用地是供農業生產及生產相關設施使用,係屬課徵田賦之土地,由於田賦自76年起停徵,所以課徵田賦土地形同免稅,易造成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在自有農地上作任何使用都可以免稅」的錯誤觀念。倘若土地所有權人在農業用地上搭建鐵皮屋或增建設施、鋪設水泥地,供以自家停車、置放雜物或擺攤買賣等,致該農地未能做農業使用,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第14條及第22條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依法即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分局再次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在自有土地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來使用,農業用地如有違規未作農業使用,該筆土地則無法適用課徵田賦規定,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補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4/11/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