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房屋持分共有,明(104)年起分別寄發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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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房屋持分共有,明(104)年起分別寄發稅單

【嘉義縣訊】:房屋為持分共有者(不含公同共有),將自明(104)年起依房屋持分比例分別寄發房屋稅繳款書。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以往房屋為持分共有者,僅針對有特別申請房屋稅分單的民眾才會分別寄發稅單,現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2條立法意旨,該局將自明(104)年起,房屋稅依持分比例分單課徵;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局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明(104)年起房屋分別持分共有者將分單課徵,因此部分納稅人明年將會首次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民眾如有通訊地址變更情形,請聯絡該局辦理更正,以利稅單順利送達。對於分單事宜如有疑問,歡迎向該局 (電話:05-3620909轉房屋稅科)或所屬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轉房屋稅股)洽詢。

更新日期:2014/10/3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