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受贈之自用住宅用地,均需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住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或受贈之自用住宅用地,均需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住用地稅率

大社李先生受贈取得1筆自用住宅用地,特別向東區稅捐稽徵處詢問是否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表示,繼承或贈與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該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4/10/29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