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有拆除情形,請記得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如有拆除情形,請記得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自身權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應房屋已經拆除,因未向稅務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等收到稅單時,卻發現房屋已拆除仍需繳納房屋稅。雖已即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所以僅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稅籍,並自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拆除至不堪使用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納稅人未向稽徵機關申報,除非日後可以提出實際拆除日期等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稅務局貼心提醒民眾,日前寄發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如未辦理註銷房屋稅籍時,會將該房屋計入3戶以內房屋,因此房屋如有拆除情事,請記得一定要向稅捐機關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房屋屬於保存登記建物,亦請一併向地政機關申請滅失登記。

更新日期:2014/10/30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