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土地已辦理信託,移轉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若您的土地係辦理自益信託,只要是供自用住宅使用,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雖為受託人,只要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屬於同一人(即自益信託),而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在該信託土地且無出租或營業,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在受託持有土地期間出售土地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請記得要檢附信託契約內容供稽徵機關審核。撰稿人:李可勻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4/10/28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