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次數不限一次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目前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的規定,只限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至於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次數,並不受限制。不過要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請審慎考慮,以免白忙一場,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4/10/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