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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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民眾持有土地,如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者,除該土地係按建築法規定應保留的法定空地者外,均可向土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所持有之土地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者,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可檢附有關資料(如土地使用分區、巷道證明文件或地籍圖等)向土地所在地之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對於申請事項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881200或(08)8354780轉102~10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