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之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40%減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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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之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40%減徵規定

(新竹市訊)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如果重劃後土地發生繼承,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因為繼承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而繼承取得之土地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發生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因此,重劃之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當然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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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0/24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