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物為媳婦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上建物為媳婦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日前本縣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房屋已過戶給媳婦,仍由張先生本人設籍且居住,並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媳婦為直系姻親關係,如符合其他自用住宅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為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係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之情形。(三)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4/10/27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