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遭否准,非屬申請復查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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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遭否准,非屬申請復查的範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因不符合要件經稽徵機關否准,應以提起訴願的方式循求救濟。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須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是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所請者,則非屬此類核定稅捐之處分,故無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即可直接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