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事業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列為職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私事業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列為職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員工因職務所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另企業雇主如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的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但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821轉209)

更新日期:2014/10/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