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用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農用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89 年1月28 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應由買賣雙方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共同提出申請;未在申報時提出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兩項要件,並檢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符合規定。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網址:www.changtax.gov.tw)查詢,或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2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