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也要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餐廳附設卡拉OK向顧客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或點唱設備費等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均應依法代徵娛樂稅,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
餐廳附設卡拉OK即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應比照KTV視唱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其收取之強制性費用如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均需核課娛樂稅,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未依規定辦理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150,000元或所漏稅額5倍至10倍之罰鍰,提醒您依規辦理以免受罰。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31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