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稅款時,稽徵機關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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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稅款時,稽徵機關該如何處理?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依規定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稅捐稽徵機關會先以雙掛號函請申報案雙方當事人限期繳清稅款或撤回該申報案,如經合法通知後,逾期仍然沒有繳清稅款或者撤回者,將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