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產製廠商以自製酒品改作健康醋應課徵菸酒稅及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酒品產製廠商以自製酒品改作健康醋應課徵菸酒稅及貨物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酒品產製廠商如以自行產製之酒品改製成健康醋,依菸酒稅法1條及第3條規定,酒品在廠內加工為非菸酒稅應稅產品,視為出廠,應依法繳納菸酒稅;其產製出來之健康醋,亦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免徵或完納貨物稅,始能出廠。
     該所進一步表示,廠商產製之健康醋,如可供稀釋後添加糖或蜂蜜或果汁等飲用或直接飲用,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飲料品,依規定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如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者,可檢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報告或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驗報告書,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稅出廠。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2)。

更新日期:2014/10/2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