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免稅車輛增訂「車主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免稅上限」之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104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免稅車輛增訂「車主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免稅上限」之限制!

(臺中訊) 為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避免租稅減免浮濫,立法院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要件,增訂車主親等及免稅上限之限制,並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身心障礙使用之免稅車輛並未限制親屬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免稅上限之限制,致實務上發現有假借身心障礙者之名義申請免稅之案例,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其公平性亦受質疑。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款對於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之規定,並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該車輛限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方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及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自用車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免稅上限,汽車排氣量超過2,400CC其超過之稅額不予免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