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民眾於重購自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地之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換屋民眾於重購自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地之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於2年內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如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可以向出售地稅捐機關申請就出售地已納的增值稅額度內退稅。     舉例來說:李先生於102年6月1日先購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是300萬元,並於103年10月1日訂約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是250萬元,按一般稅率繳納增值稅20萬元。李先生出售自宅用地250萬元扣除增值稅20萬元,還剩23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300萬元。不足額為70萬元,大於已納增值稅20萬元,所以李先生申請重購退稅,可退還已納的增值稅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的前提是,不論出售地或重購地,均應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亦即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等基本要件。經核准重購退稅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均應追繳原退稅款。

更新日期:2014/10/21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