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自用住宅用地,新所有權人須提出申請,始能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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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自用住宅用地,新所有權人須提出申請,始能適用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課徵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除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無論以任何方式取得原核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因所有權已發生移轉,雖於取得後仍供住宅使用,並非當然可以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尚須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上述要件而定。所以,自用住宅用地的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否則,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五至干分之五十五累進課徵。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4/10/17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