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1年內,配偶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者,仍符合「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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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1年內,配偶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者,仍符合「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新購買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因一般民眾自用住宅換屋,先買後賣之情形頗多,財政部先前同意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復因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財政部進一步放寬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該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以認定符合上開規定。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