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雖然兄弟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若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雖然兄弟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因未符合上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若要將房地產過戶給子女,或是兄弟姊妹合夥購置房地產,應先考慮稅負所發生之問題,以免影響節稅權益。

如果您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1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