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加建應併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如果房屋陽台加建鋁窗,並將原主建物之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原陽台部分已非屬陽台,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併入計算建築面積核課房屋稅。

該局又表示,房屋新建完成後,將原有外牆拆除,於陽台加建窗牆,而成為建築物之外牆,並利用原有陽台空間供其他用途使用,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陽台加蓋違建係屬房屋稅課徵範圍,自應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應於陽台加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