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持執行命令查調債務人資料之規定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詢問持執行命令可否核發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該處說明,債權人持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應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該標準僅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
該處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可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
更新日期:2014/10/14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