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之納稅義務
戴小姐日前向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反映,其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質疑為何仍收到被繼承人所欠繳之地價稅稅單,是否可不必繳納該稅捐?
該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戴小姐及其他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惟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依以上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繳之稅單仍然要向戴小姐送達,戴小姐居於遺產管理人地位辦理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前,應依法清償債務,繳清稅捐,所以才會收到被繼承人所欠繳之地價稅稅單。
更新日期:2014/10/14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