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買賣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縣民陳先生來電查詢,其車子已出售,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該局提醒車主,車子若已過戶,記得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稅務局指出,車輛所有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所有權轉讓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使用牌照稅才會自移轉日起向新所有權人課徵。如果僅買賣雙方私契約買賣,未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該局無從得知該車已移轉,自然仍以車籍登記之車輛所有人發單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車輛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若新車主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舊車主可至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以劃分日後涉及使用牌照稅違章之課稅及裁處對象。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15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