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土地後再行出售,當心被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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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互贈土地後再行出售,當心被課徵奢侈稅!

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個稅率低又不累進的優惠稅率,但有每人一生一次的限制。如果有2筆土地要出售,第一筆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出售第2筆土地時如果先贈與妻子,將來出售時,再由妻子申請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就可達到節稅目的,但是從妻子受贈土地後2年內出售會被課徵奢侈稅。

   稅務局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於2年內再移轉第三人時,除符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用房地等要件者外,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此為了避免徒增奢侈稅負擔,如受贈後2年內出售且不符僅有1戶自用房地要件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考慮延後出售或回贈與配偶,以併計持有期間。

如果您想要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10/1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