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得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得合併計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贈與不動產,嗣後回贈與原所有權人,再出售給第3人,原持有期間加上回贈期間合計超過2年者,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贈與而取得之不動產,係屬買賣行為,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奢侈稅。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陳先生因已適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其配偶陳太太尚未享受過該優惠稅率,於是陳先生將欲再銷售之不動產先贈與給陳太太,再以陳太太名義申報移轉現值並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陳太太受贈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者,應課徵奢侈稅。而如果陳太太再將不動產回贈給陳先生後,以陳先生名義出售給第3人,則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陳先生贈與配偶前原持有的期間一併計入,合計超過2年者,可免徵奢侈稅。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互相贈與不動產,應考慮取得2年後再出售,或回贈給配偶,以併計持有期間,才可以避開奢侈稅。如仍有疑問,亦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