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處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處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在今年6月修正,修正前,對於未完納使用牌照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繼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分別處以1倍及2倍之罰鍰。修正後,則分別處以「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最新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第2次及以後再犯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第2次及以後再犯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車主,如期完納使用牌照稅,勿使用牌照經繳銷或註銷之車輛,另外,車輛如經報停,切勿再使用,以免遭受重罰。  

更新日期:2014/10/15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