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免徵地價稅

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本人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定為道路預定地,屬公共設施用地,但政府尚未辦理徵收,在保留期間該土地亦未作任何使用,不知可否免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而言,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以上土地在未被徵收前,因其使用已被限制,價值性亦較低。因此;土地稅法規定該土地在保留期間雖已作為建築使用,但僅以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免併入地價總額按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基本率為千分之十,且其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者,則按超過之倍數級距依累進稅率計徵,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五十五);也就是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即使已作為建築使用,其地價稅仍比一般用地稅率至少省40 ‰以上。 該局又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或已供公共通行巷道使用,即可免徵地價稅。依此規定;土地如係依都市計畫被劃定為道路預定地之土地,在未被政府徵收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該土地除未作任何使用外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依前述規定,應予免徵地價稅。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

更新日期:2014/10/13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