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將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與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載基地號合併,可否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將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與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所載基地號合併,可否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認定,原則上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之基地號為準。如果建物基地之土地與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合併者,該相鄰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仍然不認屬該房屋基地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如係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築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可併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