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酒品產製廠商,請注意填報繳納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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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內即將就菸酒稅產製廠商進行菸酒稅之查核,特籲請廠商自行檢視菸酒產品之生產銷售及申報繳稅等相關資料,如有短漏報繳菸酒稅情事,請於101年3月31日前自行向本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分析廠商經常短漏報繳菸酒稅之情形,有下列情形,提供廠商參考:
1. 未辦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2. 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3. 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4. 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5. 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6. 廠商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7. 實測酒精度較高,與標示不符。
8. 料理酒含鹽量,未達標準。
該局特別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上揭短漏報繳菸酒稅情事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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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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