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已完竣之都市土地,雖仍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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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已完竣之都市土地,雖仍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近來有民眾拿著補稅稅單到地方稅務局詢問,不明白為什麼土地多年來作農業使用,不用繳稅,為何收到課徵地價稅的稅單呢?最後經稅處說明才了解,原來土地"公共設施完竣"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公共設施完竣後,除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或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外,其餘縱然仍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皆已建設完成者而言。其中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更新日期:2014/10/06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