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輔導暨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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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修正案業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其中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納入營業稅稅基,為利後續稽徵作業順利進行,爰發布「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輔導暨實施計畫」。
  財政部說明,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而該二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予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之數額,據以計算營業稅額。
  為利條文修正後,稽徵實務作業順利進行,該部乃參考臺北市國稅局前於100年1月25日邀集菸品產製廠商、進口商及銷售菸品營業人研商之結論與意見訂定發布「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輔導暨實施計畫」,並發交各地區國稅局於行政院核定前開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前,針對菸品產製廠商、進口商及銷售菸品營業人進行宣導講習。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條文目前尚未正式施行,實際施行日期將參酌相關業者作業時間,通盤考量後,依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