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茶藝館提供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飲業、茶藝館提供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花蓮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臨檢,查獲未辦理娛樂稅登記或營業登記之案件頗多,營業人經營餐飲業提供卡拉OK,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須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特提醒從事該行業之營業人如未辦理設立者,應儘速依法補辦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並指出:餐飲業附設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業者提供投幣式卡拉OK伴唱機供顧客點曲歌唱或有設置閉路電視、錄放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錄影帶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者不收取費用而以其他消費品替代,無論收取費用或以消費品替代者,均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表示:經營娛樂業如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若經查獲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追繳本稅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業者不可不慎。該局特別提醒業者,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務必於事前攜帶身分證及私章至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以免受重罰。若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該局將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2014/10/07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