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賣移轉,應由原所有權人繳納之房屋稅仍會依法追繳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拍賣移轉,應由原所有權人繳納之房屋稅仍會依法追繳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拍賣移轉,房屋稅自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向新所有權人課徵,該日前之房屋稅,原所有權人仍負繳納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民眾向該局表示,房屋已遭法院查封拍賣,為何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該局特別說明,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因此,於該日前之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又房屋經法院執行拍賣後,承買人應憑法院所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故房屋如經法院拍賣移轉,原所有權人縱有欠稅,仍得辦理移轉登記。惟該滯欠之房屋稅,如未獲得法院分配,仍應依法追繳。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經法院拍賣移轉,拍賣前欠繳之房屋稅,依規定仍會向欠稅戶持續追繳,並不會因房屋已被拍賣而免除繳納義務。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