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之房屋是否應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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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信託之房屋是否應申報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是否應申報契稅?

  該局提出說明,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時、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而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再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亦不課徵契稅;不過,在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須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亦即此種情形就應申報契稅。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