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近來房價居高不下,建商也在各地積極的推案。建設公司推出新建房屋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應免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建設公司推出之新建房屋工地,如符合前述免辦營業登記之規定者,應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向工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國稅局對於各地之新建房屋工地,會予以查核營業人實際發票開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