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取得不課徵農地經法院拍賣如符合規定仍可調整原地價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贈與取得不課徵農地經法院拍賣如符合規定仍可調整原地價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贈與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業用地,嗣經法院拍賣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89年1月28日修法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仍可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89年1月28日修法生效時,該筆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為要件。舉例來說,如果甲君於90年2月以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A地,嗣A地於95年6月經法院拍賣,如A地於89年1月28日修法生效時確為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仍可申請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法院拍賣土地如符合調高原地價之規定,可由義務人、權利人或債權人提出申請,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0/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