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應申報契稅,如查獲短漏報處以應納稅額1倍至3倍罰鍰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應申報契稅,如查獲短漏報處以應納稅額1倍至3倍罰鍰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用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一定要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依規定每超過3天就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檢舉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電話037-331900分機516契稅承辦人詢問

更新日期:2014/10/03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