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太保市林先生問:近日食品大廠食安問題頻傳,廠商享有租稅優惠待遇是否有違租稅公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103年6月18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增修重點主要有兩點,首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將「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修正為「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次增訂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嘉義縣分局指出,已依法享受租稅優惠之納稅義務人,倘有逃漏稅捐或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法律且情節重大,卻仍享受租稅優惠,實與公平正義原則有違,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並即日施行,明定有上開情事者,應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以抑制其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4/10/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