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附設電玩應辦登記代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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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附設電玩應辦登記代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些店家為招攬生意在店內或騎樓擺放一、兩台電動玩具或抓娃娃機,雖然非主要營業項目且營業額很小,但仍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局長施錦芳表示:這類電動玩具、抓娃娃機或電動搖搖馬、車等,係屬娛樂稅法所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就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如業者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一經查獲將遭處以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以不為代徵稅款補徵其所漏稅額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罰則相當重;所以,施局長特別呼籲,如有業者尚未辦理登記,請速至營業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受罰。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更新日期:2014/10/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