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於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購退稅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將對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5內若再行移轉或改做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惟因繼承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可免追繳。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列管期間內將該地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