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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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有民眾主張土地於法院拍定當時雖有違章建物或其他未作農用之情形,而於拍定後補辦建照、執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並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卻遭否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移轉時該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上述要件就不適用。
   該局提醒,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拍定當時若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依上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收到稅務局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更新日期:2014/09/2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