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料理米酒課稅規定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且未對進口烈酒造成排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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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實反映我國米酒實際產品特性及民眾烹調用酒之消費習慣,菸酒稅法第2條業於99年9月16日修正施行,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使供烹調用之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降低料理米酒之稅負,進而大幅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米酒之經濟負擔,亦降低民眾購買私劣料理米酒之誘因,確保消費者使用料理米酒之安全,並維護國民健康。
  財政部表示,我國米酒主要係作為料理用酒,其最終用途、銷售管道、消費者偏好、行銷定價策略及品質、酒精濃度等,皆與直接供飲用之蒸餾烈酒明顯區隔,兩者非屬同類產品,在市場上亦不存在直接競爭或替代關係。因此,我國將原列為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課徵菸酒稅2.5元)之米酒歸類為料理酒(每公升課徵菸酒稅9元),屬酒品分類之修正,並一體適用進口與國產料理米酒,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不致造成其他WTO會員國際貿易利益之損害。依該部統計,上述菸酒稅法修正後,99年10月至100年1月間,進口蒸餾酒數量仍較前一年度同期增加近13%(增加976,200公升),顯示我國修正菸酒稅法並未對進口烈酒造成排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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