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嗎?計算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額之物價指數適用原則103年1月13日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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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嗎?計算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額之物價指數適用原則103年1月13日已修正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103年1月13日修正為:「依本法第32條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本法第30條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對適用原則進一步說明

1.立契後30天內申報,以立契日當時已公告之最近一期物價指數。

例:103.8.25立契,103.9.8申報,以8月7日啟用之物價指數為準。(物價指數基期年月為103年7月)

2.立契後超過30天申報,以申報日當時已公告之最近一期物價指數。

例:103.8.25立契,103.9.28申報,以9月7日啟用之物價指數為準。(物價指數基期年月為103年8月)

(二)遺贈: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已公告之最近一期物價指數。

(三)法院判決移轉:以起訴日當期已公告之最近一期物價指數。

(四)法院拍賣:以拍定日當期已公告之最近一期物價指數。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或22585000免費服務電話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