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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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考量採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與現行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性質類同,且更具公益性,於近日發布函釋,依相同徵免原則,准予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於103年9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解釋令,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也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該局電話(03)8226121轉232至23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30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