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0條、22條規定,農業用地課徵田賦,指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或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及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等用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實地勘查及農業主管機關通報,常有農業用地有濫倒廢土、堆置廢棄物、農舍營業或增建、未經申請擅自搭建鐵皮屋或舖設水泥地等違反農業使用之情形,該農地即不符合課徵田賦之要件,將依規定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農地若恢復作農業使用,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請向該局申請課徵田賦;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當年9月22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期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提供網路申報功能,請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專線:03-8226121地價稅股分機182-187、玉里分局:03-8882047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30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