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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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臺中訊)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近日將與屋主訂立買賣契約,其契稅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契稅申報期間如下:(1)一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2)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4)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稅務局並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注意掌握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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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9/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