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開徵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開徵了

【新北市訊】103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3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3年10月31日止,除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請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營業用貨車等營業用汽車的車主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103年9月16日起委託郵局統一寄送,如有遺失或未收到稅單情形,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亦可於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利用(02)2745-5880語音電話申請補單。

  該處說明,為便利繳納稅款,提供以下多元繳稅方式:

  1.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於103年11月2日前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  來(OK)﹞繳納。

  3.103年11月2日前可使用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轉帳繳稅。

  4.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即可辦理線上繳稅。

  該處籲請車主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另若逾期且未完稅之車輛於103年12月1日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繳稅款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稅捐處提醒各車主依限繳納以免造成荷包損失。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2014/09/26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