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四款規定,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仍作農業相關使用項目使用之土地仍課地價稅者,申請改課田賦。
申請應備文件:
(一) 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 都市計畫內土地,請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四) 有地上建物者請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五) 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標準」,故請提供與經營農業事實之相關文件。
受理申請期間自100年5月1日起自5月31日止,請向本市東、西區區公所申請,其他如有未盡明瞭者請逕洽本市東、西區區公所社建課或市政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